2011年以前的酒驾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但是当时对醉酒驾驶还没有危险驾驶罪,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不规范。直至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醉驾入刑,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正式的醉驾入刑。
醉驾新规适用于未完结案件吗?
醉驾新规是否适用于未完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统一了醉驾的执法司法标准,明确了罚金刑的起刑点和幅度,细化了醉驾案件证据收集、审查采信规则,并提出了从重处理的具体情形。这些规定在2023年12月28日起开始施行。
其次,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因此,醉驾新规应当适用于所有醉驾案件,包括未完结案件。
综上,醉驾新规适用于未完结案件。各地在办理醉驾案件时,应依据新规严格执行,确保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醉驾新规通常适用于新的醉驾案件,而不适用于未完结的案件。未完结的案件将继续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新规则不会对其产生影响。如果新规定涉及到案件的后续处理,可能会对未完结案件产生一定影响,但需要具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判断。因此,对于未完结的醉驾案件,需要遵循既有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而新规则只适用于新的醉驾案件。
醉驾没入刑法前怎么处理的?
2011年以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酒驾是6分,醉驾是12分+拘留。标准也是20和80。两次醉驾吊销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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