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醉驾不起诉案例?
酒精含量超过了刑事犯罪标准。但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官与被害人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协议,该男子赔偿被害人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并进行了道歉和保证不再酒后驾车的承诺。最终,检察机关决定不对该男子提起刑事诉讼。
醉驾不起诉案例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4260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号,住巢湖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合肥市巢湖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巢湖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巢湖市半汤路由南向北行驶。22时53分许,当其驶至半汤路老财校路段时被巢湖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悔过的表现,且没有从重情节,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衡水醉驾免诉后怎么处罚?
1、醉驾被抓后,首先会被交警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查。
2、报告出来后,会通知当事人去领取验血报告,拿到报告后,如果酒精浓度<80的,会被扣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1000元—2000元;如果酒精浓度>80的,就属于醉驾,直接吊销驾驶证,并且5年内不能参加驾考,同时还会被提起公诉。
3、交纳一定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后,进入取保候审状态,等待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向醉驾人员下达起诉书。
4、法院受理后,根据司法局出具的调查建议进行审判,下达判决书。
5、领取判决书,到当地派出所取消取保候审,到指定地点领取当时缴纳的保证金,最后去服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醉驾是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即使在某些情况下被释放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代表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通常情况下,醉驾免诉后可能会受到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甚至拘役等处罚。此外,还可能被要求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进行酒精鉴定等措施。
因此,醉驾免诉后仍然需要面对严厉的处罚,同时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并且积极接受相应的处罚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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