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醉驾不起诉案例?
醉驾不起诉案例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4260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号,住巢湖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合肥市巢湖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巢湖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巢湖市半汤路由南向北行驶。22时53分许,当其驶至半汤路老财校路段时被巢湖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悔过的表现,且没有从重情节,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酒精含量超过了刑事犯罪标准。但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官与被害人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协议,该男子赔偿被害人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并进行了道歉和保证不再酒后驾车的承诺。最终,检察机关决定不对该男子提起刑事诉讼。
安徽醉驾160免于刑事处罚标准?
一般情况下,醉驾160不可以免除处罚。
但驾驶员未满十八周岁,且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可以考虑免除处罚。如果醉驾160是为了见义勇为,属于立功,可能也会免于刑事处罚。
回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判决结果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所以无法确定醉驾160是否能免于刑事处罚。
安徽初次醉驾酒精含量210可以判缓刑吗?
不能
醉驾210ml不能判缓刑,可能会被法判处3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数千元。
因为超过200就属于从重情节,必须判处实刑。
安徽省醉驾缓刑标准?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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